→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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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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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年滿20歲至65歲婦女或年滿45歲至65歲國民,曾參與創業研習課程或創業已滿6個月,並經創業諮詢輔導,所經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5人,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 所創或所營事業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未超過二年者。
- 所創或所營事業依法設立登記未超過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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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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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等為限 |
:貸款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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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額度:每一申請人依其創業計畫所需資金貸放,申請貸款總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並以申貸一次為限。惟貸款資格為第三點第一款者,貸款額度以五十萬元為限。 |
:貸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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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為7年,含繳息不繳本之寬限期2年。 貸款人經濟不佳,致償付貸款本息發生困難,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本會得於最長貸款期間七年內再給予一年寬限期。 |
:貸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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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75%機動計息(例如:99年10月06日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1.155%,加0.575%,計為年息1.73%)。貸款戶須自行負擔信用保證0.5%保證手續費。貸款人前二年由本會全額補貼利息。
- 辦法之身分者,其利率負擔依各該辦法規定辦理。
- 貸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前三年免息,第四年起固定負擔百分之一點五,利息差額由勞委會補貼:
(1) 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之配偶。 (2) 遭遇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 (3) 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 (4) 因犯罪行為致受重傷之本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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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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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繳付利息一次,除寬限期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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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貸流程圖:
→ 詳細規定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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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提昇我國婦女勞動參與率,建構婦女創業友善環境,協助女性發展小型企業,創造就業機會,提供婦女創業陪伴服務及融資信用保證專案,特訂定本要點。
- 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 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1. 所創或所營事業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未超過二年者。 2. 所創或所營事業依法設立登記未超過二年者。
- 前點第一款之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攤販。 2. 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3. 家庭手工業者。 4. 民宿經營者。 5. 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 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經參與創業研習課程、創業諮詢輔導,並完成創業計畫書後,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轉介金融機構依本要點第十五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審查後辦理貸款。 (二)應備文件: 1. 本貸款創業計畫暨貸款申請書正本一份。 2. 稅籍登記證明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一份。 3. 三等親以外之親友推薦函正本二份。 4. 切結書正本一份。 5.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6.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 7. 本會或政府相關單位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結業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但創業未滿二年者,得免附。 8. 申請人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身分者,應依各該辦法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9. 申請人為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之配偶,或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出具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通知文件影本。 10. 為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受重傷之本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申請時,應檢具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第八目、第九目及第十目申請人,應符合第三點貸款資格。
- 貸款額度:每一申請人依其創業計畫所需資金貸放,申請貸款總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並以申貸一次為限。惟貸款資格為第點第一款者,貸款額度以五十萬元為限。
- 貸款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等為限。
- 貸款期限:最長為七年,含繳息不繳本之寬限期一年。貸款人經濟不佳,致償付貸款本息發生困難,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本會得於最長貸款期間七年內再給予一年寬限期。
- 貸款利率:
1. 自本貸款發布實施日起二年內,貸款利率固定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息,第三年起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貸款人開始繳還本金之第一年及第二年由本會全額補貼利息。 2. 貸款人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之身分者,其利率負擔依各該辦法規定辦理。 3. 貸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前三年免息,第四年起固定負擔百分之一點五,利息差額由本會補貼: (1) 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之配偶。 (2) 遭遇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 (3) 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 (4) 因犯罪行為致受重傷之本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
- 還款方式:每月繳付利息一次,除寬限期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 辦理貸款期限:
經審查通過者,應持通知書及備妥辦理貸款之相關文件於三個月內,向承貸銀行及所屬各地分支機構辦妥貸款。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完成撥款,在期間屆滿日前,得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最長三個月。
- 貸款保證:
1. 由本會就業安定基金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一億元,該基金提供相對資金一億元,合計二億元,辦理本項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含攤付訴訟費用)。本貸款設定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為二十億元。 2. 貸款人依據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九點五成,保證手續費年費率固定為百分之零點五。 3. 本貸款免徵提保證人。
- 貸款人除需另支付信用保證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金融機構不得向貸款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 本貸款應以事業登記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貸。
- 申請者、所創或所營企業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辦本貸款: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者。 (二)經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尚未清償、尚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尚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者。 (三)曾辦有政府機關其他創業貸款者。
- 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照本要點規定及前點授信相關規範辦理,於貸款人創業計畫書填具資料不實之情形,銀行得拒絕受理放貸。前項有關本貸款受理審核流程及作業規範,由本會另定之。
- 本貸款利息補貼,由承貸金融機構按月向本會申請。
- 貸款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利息補貼,並向貸款人追回溢領之補貼息:
1.創立之事業停業、歇業情形。 2.所創或所營事業變更負責人。
- 貸款人積欠貸款本金達六個月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停止申請撥付補貼息。於貸款人清償積欠本金且恢復正常繳款後,得恢復補貼。積欠期間仍不予補貼,已撥補者,應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返還之。
貸款人逾期繳款連續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款者,得視同正常戶處理,仍予利息補貼。
- 為協助婦女創業,本會規劃提供下列創業婦女創業陪伴輔導、創業技能培訓及配套措施:
(一)創業陪伴輔導:指派創業顧問,辦理創業諮詢座談、經營管理系列課程、企業職場見習等。 (二)創業技能培訓:對於創業技能不足者,實施相關技能培訓作業,包括開辦創業研習課程、職訓專班等。 (三)相關配套措施:成立創業同儕成長互助社群,協助建置商品行銷網路,提供托兒、托老服務及社政資源轉介服務。
- 查核:
(一)各承貸金融機構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會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派員實地前往查核。 (二)承貸金融機構及貸款人之訪查作業,由本會會同相關機構辦理。訪查計畫另訂之。 (三)承貸金融機構應配合訪查作業,並備齊相關資料供訪查單位查驗。
- 呆帳責任:
辦理本項貸款之公營金融機構經辦人員,非出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的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得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本國民營金融機構及保證基金之呆帳責任,比照辦理。
- 本要點之經費,除貸款融資資金外,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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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窗口
- 創業諮詢窗口:0800-092957 、0800-777-888
- 創薪計畫北區窗口:中小企業協會(02-23632256、02-23660812分機170-177),服務區域包括基隆市、台北縣市、桃園縣市、新竹縣市、苗栗縣、花蓮縣、宜蘭縣、金門、馬祖。
- 創薪計畫中南區窗口:管理科學學會(02-33431120、04-22259718、06-2971509、07-5379861),服務區域包括台中縣市、南投縣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屏東縣、台東縣、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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