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飛雁發展協會產品成分檢驗專案計畫
委託合約書
本人(以下簡稱甲方) 與台南市飛雁發展協會(以下簡稱乙方或本協會),依「台南市飛雁發展協會產品成分檢驗專案計畫」內容參與產品成分檢驗計畫,雙方議定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執行期限
自民國98年4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為期八個月。
第二條 工作內容
如「台南市飛雁發展協會產品成分檢驗專案計畫」內容。
第三條 資格限制
參與本計畫委託者,限全省飛雁協會之會員。
第四條 執行委託之方式
乙方在接受甲方之委託後,甲方應依委託檢驗件數及應繳金額繳清所需之全數款項,始得開始辦理檢驗事宜。
第五條 金額計算
一、 甲方辦理產品成分檢驗之「七大營養素」檢驗者,繳交金額按每件新台幣肆仟元整計算,其餘項目依嘉南藥理大學食品科技系所列之價目表之八折計算。
二、 因本計畫乃乙方為謀本協會會員之共同福利,以乙方名義與嘉南藥理大學按新台幣捌萬元之計畫總額簽訂合約,至合約期滿前統計參與之件數與總金額,若不足捌萬元之餘額,甲方同意依參與件數按比例分擔其餘額。
第六條 委託內容
項 目 |
品 名 |
單 價 |
金額小計 |
七大營養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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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洽詢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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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金額:新台幣 元整。 |
第七條 誠意保證
計畫進行期間,甲乙雙方應以互助互信之原則辦理。
一、乙方應將計畫內容公布予本協會全體會員,推廣讓有需求者參與計畫,計畫進行之件數及費用狀況應為透明化,绝無虛假之情事。
二、甲方參與檢驗之產品,應為正當之用途,並不得有仿冒造假或違法之行為,否則乙方得取消其委託,並於必要時沒收其已繳交之款項。
第八條 權義轉讓
甲方在本合約中之權利義務,非經乙方之同意,不得轉讓任何第三人,經同意轉讓者應另簽訂合約書。
第九條 合意管轄
如因本合約發生訴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有關之法律作為準據法。
第十條 合約存執
本合約正本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立約人:
甲 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單 位:
乙 方:台南市飛雁發展協會(用印)
統一編號:36676610
代表人: (簽章)
職 稱:理事長
地 址:台南縣永康市忠義街44巷11號
電 話:06-3136133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